SW01 冶炼废渣
SW02 粉煤灰
SW03 炉渣
SW04 煤矸石
SW05 尾矿
SW06 脱硫石膏
SW07-1 造纸污泥
SW07-2 印染污泥
SW07-3 陶瓷污泥
SW07-4 城镇污水处理污泥
SW07-5 其他污泥
SW09 赤泥
SW10 磷石膏
SW99-1 电子废物
SW99-2 含氮**废物
SW99-3 含钙废物
SW99-4 金属氧化物废物
SW99-5 动物残渣
SW99-6 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
SW99-7 皮革废物
SW99-8 中药残渣
SW99-9 矿物型废物
SW99-10 工业粉尘
SW99-11 有色金属
SW99-12 废钢铁
SW99-13 废木材及相关制品
SW99-14 废纸
SW99-15 废塑料
SW99-16 废橡胶
SW99-17 废玻璃
SW99-18 废弃纺织材料
SW99-19 覆铜板边角废料
SW99-20 其他
按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: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,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,依法签订书面合同,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。
受托方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工业固体废物,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,并将运输、利用、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。